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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废除贪官死刑,引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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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2:01: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学者刘仁文在9月21日《经济参考报》发表文章指出,我们的刑法中仍然包含贪腐犯罪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与世界潮流并不相符合,应当取消所有非暴力犯罪的死刑。

最近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议对13项非暴力性经济犯罪取消死刑。牟新生委员更是提出,贪污贿赂罪的惩治以不适用死刑为好,政治上彻底剥夺其权力,使其不能运用权力作恶,再加上经济上处罚,足矣。此话一经公开,民声鼎沸。


◆ 正方:刑法最古老而自然的来源,无非“以牙还牙,以眼还眼”,意义在于以法律救济代替私人报复。官员贪污贿赂,一般并无特定的受害者,其恶性及社会危害性有限。贪污罪可处以死刑,只是迎合了民众对贪腐的同仇敌忾之心,但法理上看常常超过必要程度的暴力。

◇ 反方:贪腐必然伴随公权力的寻租,其社会危害往往大于个人犯罪。郑筱萸主政国家药监局期间,一年狂批上万种新药,药价飞涨尚在其次,真正的新药研发更成为笑话。浙江湖州乡镇干部截流私分汶川地震捐款,更加是谋财害命。公权力滥用之危害既深且广,非一般私权利之滥用所可企及。

◆ 正方:从司法实践来看,死刑对贪官的威慑力没有人们想象的大。我国刑法规定,个人贪污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而实际上,因贪腐获死刑立即执行的屈指可数。更常见的是,几千万、上亿不过是无期、死缓而已。因此,对贪腐用死刑威慑仅具象征意义。治贪之目标,只能靠制度性预防而不是死刑来达成。

◇ 反方:死刑对贪腐失去威慑力,最该怪的就是司法实践对贪官量刑过轻。死刑的设置本意是增加贪腐的成本。而且,为了治贪,制度性预防和死刑并不矛盾,前者是第一道防线,后者是最后一道防线,两者是互相补充和强化的关系。因此,死刑威慑力小、制度性预防更重要之说,是可疑的。

◆ 正方:废除死刑是世界潮流。目前,全世界的文明国家要么完全废除死刑,要么严格限制。全世界一半的国家完全废除了死刑;5%的国家,只在军事犯罪和战争犯罪中规定了死刑;另有20%的国家虽然仍有死刑规定,但近十年来也没有执行过。总体上,保留死刑的国家是少数,实际执行死刑的更是少数中的少数。对社会危害不大的经济犯罪取消死刑,属于顺应潮流之举。

◇ 反方:即便废除死刑是大势,在现阶段选择性地对某些人群、某些罪行不适用死刑,从社会正义的角度看也是不合适的,在受惠群体是官员的情况下,就更不合适了。法律如果有两副面孔,对官员慈眉善目,对无权势者金刚怒目,那就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了。

【点评者说】13项经济犯罪废除死刑的提案,在民间、舆论的争论中,被简化成了“贪官是否可以免予一死”。民间对贪腐之恨、对执法公平之渴望,事实上扭曲了立法者纯技术性的考量。如何弥补这种分歧,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说,“翻翻美国的刑法史,他们所谓的官员腐败主要指的是‘贿赂’,而非‘贪污’,因为制度不允许官员贪污,官员在民众的监督下也无法贪污。”如果中国对官员的监督能做到这一步,贪腐要不要取消死刑还会有这么大争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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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0-1 22: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废除贪官死刑?

好一个国际接轨,好一个尊重人权,嘿嘿

这要是真在刑法中修订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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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 22:40:40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体制、对官员的监督机制和官员的产生与任免与国际接轨了,那么这个刑法与国际接轨也没什么好说的。。。。。。
身上长出了毒瘤,要恢复健康,必割之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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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2 21: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即便是死刑不废除,再把标准提高到1元钱,不判又能怎的?

这个专家的声音倒是像极了很久以前的一种说法:女的和男的同居了。女的要求结婚,男的说,相爱不是最好吗?干嘛非要那张纸呢?

贪官们,既然不判你们,你他妈的还非要那张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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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19:45:07 | 显示全部楼层
◇ 反方:死刑对贪腐失去威慑力,最该怪的就是司法实践对贪官量刑过轻。死刑的设置本意是增加贪腐的成本。而且,为了治贪,制度性预防和死刑并不矛盾,前者是第一道防线,后者是最后一道防线,两者是互相补充和强化的关系。因此,死刑威慑力小、制度性预防更重要之说,是可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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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3 21:5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这是向金钱的低头,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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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1 00:03:3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下好了,贪官们幸福了,死劲去贪吧,没有生命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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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12 10:35:45 | 显示全部楼层
贪污需要的成本太低了,收钱的成本低,败漏后代价的成本也低,谁不贪谁是脑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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