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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物权法"无权",《拆迁条例》能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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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0:5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者:安平

这几天,一个美国西雅图钉子户的故事引发了中国网友热烈讨论。当地开发商为一栋只有90几平米的小房子开出了几倍于市价的百万美元补偿,但屋主伊迪丝?梅斯菲尔德就是不肯搬。她的房子和地皮最多也只值十几万美元,但按照她的说法,“我不关心钱,再说,那么多的钱对我有什么用?”开发商无奈,西雅图地方政府也没有帮忙的意思,最后三面围着她的小房子建起凹字形的五层商业大楼。

我看了那张新闻的图片,三面楼围着那座小房子,活脱脱《飞屋环游记》的翻版,视觉上十分不“和谐”。但谁都会相信,那个老太婆的内心是平和的,西雅图地方政府官员们以及那个房地产开发商的良心也一定是平静的。

另有一则新闻:12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官员在接受采访时透露,国务院正在准备修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简称《拆迁条例》),目前已经组织了国务院法制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林业局等相关部委局,再次进行前期的立法调研工作。(12月8日中国广播网)

世界上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与恨??前一则新闻会被关注,后一则新闻会发生,大家都清楚,是因为另一个“不肯搬”的女人。“成都唐福珍事件”的发生,使“拆迁冲突集中爆发”的判断更加肯定无疑。

《物权法》颁布那一年,全国媒体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与肯定,而那一年发生的“重庆钉子户”事件,更成为舆论的焦点。有人开始自顾自地吟哦“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更多人认定,“重庆钉子户”事件将如更早发生在广州的“孙志刚案件”一样,成为个人的牺牲或者抗争影响中国法律进程的典型案例。

现在看,未免过于乐观了??《物权法》颁布了,暴力拆迁等粗暴侵犯私人财产的行为却未见减少。而今,终于还是要靠“修改条例”了。

今年7月,《中国新闻周刊》曾报道,作为《物权法》的配套法规,原计划在2008年完成修改的《拆迁条例》,近两年却尚无音讯。在成都拆迁事件中,有媒体人士将这样的场景形容为:“一边是高举着支持依法强拆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边摇动着本该更有力的《物权法》。”

不需要高深的法律知识也能得出结论,《物权法》颁布两年,假若《物权法》有效,人们将只需要依照作为上位法的《物权法》行事,在二者产生直接冲突之前,完全不必管《拆迁条例》。这就和当初“孙志刚案件”发生时一样,如果能落实基本的保障人权的法律,不一定要顾及当时的那个《收容遣送办法》。任何一个独立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都会首先保证上位法的严肃性。也有可能(常常如此),某些《条例》或者《办法》的执行者,没有在更刚性的法律面前知难而退,那么,必然的结果就是,在《物权法》颁布之后,司法、立法机关会迅即发现它们与一些《条例》的冲突,并作出相应修改。


遗憾的是,那么多“专业”的立法、司法人员编制,却直到矛盾激化到无以复加才“突然发现”其中的问题。如果我们不认为此种状况是人员能力限制或者机构设置不合理造成的,就必须承认,这种代价是“合理的”,也就是说,一定需要有代价,甚至是血淋淋的代价,法律间的矛盾才有可能被发现,并认为有修改的必要。因此,就算修改《拆迁条例》会减少悲剧,也只能证明,《物权法》在实际执法中的地位实在堪虞。物权法“无权”,若不修改《条例》便无以改变,对判断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进程中的位置,实在算不上个乐观的消息。

《物权法》颁布两年了。人心是杆秤,不可能不比。横着比,两个“不肯搬家”的女人的命运,一个是童话,一个走向“火狱”,相隔何止一个太平洋?纵向比,当初的“最牛钉子户”还能让权力撑腰的暴力拆迁有所忌惮,两年间,我们进步多少?

据说,有专家认为,在“4万亿”的大背景下,在经济发展的压力下,“暴力拆迁”的欲望不会退缩,“拆迁冲突集中爆发”才是刚刚开始。但愿不要一语成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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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9 22: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实际操作时,法不如条例大,是法的悲哀。

法有了,却难以依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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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07:54:43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办事的力度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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