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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频现呼唤行政程序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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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17 19:05: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南方都市报》10月16日)从西安市某派出所用卖淫女“钓”嫖客,到上海交通执法部门用“乘客”“钓”司机,再到深圳社保部门假扮患者“钓”医生,“钓鱼执法”俨然已成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屡试不爽的执法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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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9:06:32 | 显示全部楼层
近段时间,深圳市多家社康中心反映遭遇到社保局的“钓鱼执法”――社保局工作人员假扮患者,持照片相似度极高的医保卡,在市内社康中心就医,并想方设法阻止医生核查医保卡,成功后以医生不核查医保卡为由对这些社康中心进行处罚。对此,深圳市社保局不愿做正面回应,仅告知记者社保局会向医保处了解,在掌握相关情况后,会直接向公众公布。

  从西安市某派出所用卖淫女“钓”嫖客,到上海交通执法部门用“乘客”“钓”司机,再到深圳社保部门假扮患者“钓”医生,“钓鱼执法”俨然已成为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屡试不爽的执法利器。

  执法难,执法人员坐等违法当事人自首更难。不愿意多下工夫、不愿意多想办法的执法人员对于“钓鱼执法”情有独钟,这种执法方式来得简单、快捷、方便,既能抓“现行”,又有“钩子”的证言,可以多快好省地让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破案”乃至“创收”,想让他们放弃“钓鱼执法”,一个字,难!

  早在上海市高调处理“钓鱼执法”事件时,我就预言,这种处理只具有个案意义。就算处理了这些上海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我们也不能保证其他国家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不会步其后尘。所谓“钓鱼执法”并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之内,既然没有明文禁止,自然留给执法部门继续打擦边球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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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9: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相当一部分国家,对于“钓鱼执法”是有法可管的,那就是行政程序法――它规定了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方式、过程、步骤、时限等,用以调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一法律旨在规范行政行为,控制公权力滥用,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行政程序法明确了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应当遵循的正当程序,对于那种明显带有诱惑他人违法犯罪的“诱惑取证”、“警察圈套”,法律是明确禁止和否定的,由此获取的证据会被法庭排除,而行政执法行为本身也被认为是不当和可以撤消的。

  而在我国,对于“诱惑取证”目前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范。其实,“诱惑取证”分为两种,一种是“暴露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有犯罪意图,警察所做的只是让其意图暴露出来,比如某一毒品贩子手中有毒品急于要找买家,警察得知后以买方身份与其取得联系;另一种是“诱使型”,也就是违法犯罪嫌疑人本身并没有犯罪意图,警察制造条件、采取行动诱发其产生犯罪意图,比如警察并不知道谁在贩毒,便四处放风说要以高价买毒品,有人因此铤而走险去买来毒品转而卖给警察。前一种,许多国家执法人员都在采用,因此,我们也可以借鉴使用,但必须规范;而后一种,就是我们常说的“钓鱼执法”,是为许多国家所禁止的,我们也应当立法加以禁止。

  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将行政权力关进“笼子”里的行政程序法,尽管多年来从民间到学界都在呼吁,但至今没有提上立法议程。不久前全国人大审议的《行政强制法》也没有禁止“钓鱼执法”的内容;在地方层面,对于“钓鱼执法”也没有看到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加以规范。看来,要让“钓鱼执法”成为人人喊打的过街老鼠,还有很漫长的路要走,而首要的就是尽快将行政程序法提上立法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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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9:08:06 | 显示全部楼层
钓鱼执法的制度代价在哪里----


深圳社保局遭多家社会康复中心投诉钓鱼执法,虽有上海钓鱼案在前,且深圳钓鱼也没有诸如“断指”之类惊心动魄的情节,但依然很受网民关注。这足以说明,人们对钓鱼还是怀着极强的警惕心理。

  深圳钓鱼的具体情节是这样的:社保局工作人员假扮患者诱导医生犯错,比如说不仔细核对医保卡上的照片等等,然后据此认定社康中心和医生违规,并进行处罚。社保局不愿正面回应钓鱼执法事件,但医保处监督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却向记者承认:假扮患者就诊并非个人行为,是“科长带队的”,这也从侧面印证了钓鱼执法确有其事。

  上海钓鱼案的真相,是孙中界用一根手指头侥幸换来的,所谓侥幸,是指后来舆论推动下独立调查组的成立。那么深圳钓鱼案呢,也要搞到成立独立调查组才能真相大白吗?这是那些被钓医生的疑问,也是我们共同的疑问。

  我并不希望还要靠独立调查组来还原深圳钓鱼案的真相,因为那样的搞法太伤脑筋、太费周章,并且事实上又会再次加剧民众对政府部门的不信任。上海钓鱼案刚过,深圳社保局又陷钓鱼丑闻,这只能说明一个问题:对于很多执法部门来说,钓鱼已经是惯常选用的手段。孙中界“一根指头追回公平”的偶然事件,并不足以成为他们放弃钓鱼执法的理由??大家都知道,钓鱼执法跟罚款、政绩紧密挂钩,也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执法人员收入的高低。

  如果所有的事情都要靠劳师动众的独立调查组来事后解决,而不是通过制度防恶于未然,成本未免太高。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钓鱼执法的代价在哪里?老实说,这个提问令我很迷惘,因为所谓的“诱导性执法”,并不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禁止范围之内。基本上,只要不闹出上海钓鱼案那么大的麻烦来,钓鱼执法是没什么风险和代价的。

  上海之后是深圳,深圳之后呢?钓鱼执法恐怕仍将此起彼伏,蔚为大观,因为它收益太高、风险太小。不管是偶然出现的独立调查组,还是孙中界的那根手指,都无法从根本上遏制钓鱼执法,我们唯一能指望的,只能是诱导性执法尽快成为法律法规的禁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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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11-17 19:10:03 | 显示全部楼层
明察暗访与钓鱼执法------

深圳社保局人员假扮患者,在深圳多家医疗机构暗访,查出不少医疗机构存在“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社保局予以通报,并作出了处罚决定。另一方面,多家医疗机构指责深圳社保局是在“钓鱼执法”,而在媒体报道中,“深圳社保局陷入‘钓鱼执法’迷局”成为显眼的标题。

  既然是“钓鱼执法”,批评的理由似乎不用再找了。上海“钓鱼执法事件”之后,舆论对“钓鱼执法”有过集中、系统地批判与反思,而这些批评与反思的理据,想必对深圳社保局的“钓鱼执法”行为仍然适用。

  然而,退一步想想,如果不是现今“钓鱼执法”一词广为流行,也许深圳社保局的做法只会被定位于“明察暗访”而已。毕竟,假扮的患者,还没来得及设置执法圈套,对方“不合规定”的行为就现了形,算不上被“钓”的鱼。而明察暗访,行政部门也常用,而且往往还带上合法、正义的色彩。

  关于明察暗访,我们对这种暗访模式也许颇为熟悉,这种手法,也总会时不时地带给人们正义的快感,仿佛某种不良的行风、政风,总能通过这种打了鸡血般的执法行为得以曝光,得以惩治。不光是权力如此,我们的媒体也常常采用如此手法,譬如很多扫黄报道中,媒体记者往往也扮演了这种暗访角色。

  暗访所涉及的法律行为,姑且不论,不管怎么说,这仍然只是一种偷巧的做法。问题正在于,如果行政部门对这种偷巧的做法有所偏爱,那么寄望于权力的系统性监管,就有些困难了。这种明察暗访,正如同城管机构不定时扫街,本质无二致,都可算突击执法、临时执法、选择性执法,这些执法手段难免夹杂着兴奋感,当然也容易制造执法的现场感乃至视觉冲击感??但是,它们根本没有常态性可言。而常态的执法,是繁琐的,也是缺乏现场感和视觉冲击感的。

  当然,我也不想就深圳社保局的做法是不是“钓鱼执法”进行纠缠,我的疑虑在于这一点:如果一种权力陋习总是因为“典型报道”得以放大,让人敏感,甚至是假借 “典型报道”的关注点而被附带推上舆论标靶的位置,那么权力陋习实难根治,而往往只会在局部的层面加紧修缮。正如明察暗访,虽说会容易走向“钓鱼执法”,但很多情况下也是合法的,那么,我们能因此就容忍暗访替代了常态执法吗?

  如果权力偷巧,即便手段合法,也不是值得信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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