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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子溺弗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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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7:23: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吴人有出遇童溺者,观其没焉而弗拯人诘之曰:见孺子溺而不救沉,非人也,而无恻隐之心乎?赴水而拯之,毋乃不可乎?对曰:彼为溺鬼,焉可罪予?吾为彼父也与哉?而遂归。觅其子弗得,疾趋之塘,其巷人入水出溺童,吴人伏尸而哭之。已而讼之法庭:塘溺吾子,有塘者之罪也。法官曰:汝见死而不救,亦自溺斯子者耳,其谁溺之哉?此尔之罪也,而罪有塘者,汝之颜厚矣。悲夫,见善弗为,祸必加己,斯人之谓也。可不悲哉,可不戒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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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7 07:38:36 | 显示全部楼层
警钟,世人皆可深究而探之,世人麻木的悲哀,孰能知晓,胡之笔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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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1:15:09 | 显示全部楼层
  原来古人也麻木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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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2: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见善弗为,祸必加己……

这与我们常说的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同样之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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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 13:11:46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2楼淡云孤雁于2012-01-12 11:15发表的 :
  原来古人也麻木啊


人都有一种惰习吧,不论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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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 13:3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此事发生在今日之无锡,前些天电视报道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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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9:32:40 | 显示全部楼层
此等素质,世人该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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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9:33:19 | 显示全部楼层
快报讯(记者 金辰 薛晟) 儿子溺水命悬一线,他以为那是别人家的孩子,选择了冷漠离开,结果得知溺水的居然是自己儿子时,悔恨已晚。事后,这位父亲竟然将儿子的死怪罪到社区居委会身上,并且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赔偿,最终被法院驳回。昨天,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2011年无锡法院十大典型案例”,这起“姚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不但入选“十大”,而且因社会影响大、百姓关注度高而位居“榜首”。

  2010年6月27日晚上6点左右,姚某某、邢某某之子姚某(6岁)独自在其一家租住地社区的河道小码头玩耍时落水。姚某某得知有小孩落水,没有立即下水救援,当他回家没有找到儿子后,方才返回出事河道,发现溺水的正是自己儿子,将儿子从水中救起,但为时已晚,小孩已经溺水身亡。

  事后,姚某某、邢某某以社区居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提起诉讼,并索赔儿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抢救费等合计47多万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姚某某儿子出事的河道,当地村委并不是法定管理人,对孩子的溺水死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河道管理人对河道周围的设施设置、管理没有欠缺,已经尽到一般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妻子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姚某某夫妻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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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5 19:3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居然不是痛定思痛,而是状告他人,求赔重金,真是厚颜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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