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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报业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造谣有理,辟谣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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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16:54: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1世纪经济报道 刘晓忠 2011-08-05
  核心提示:我们对民间辟谣联盟的质疑和反思,主要源自其既构成了对公私权利的侵权。
  微博等开放性信息沟通平台,正以令人匪夷所思的速度降低了社会信息沟通成本和信息传播的不对称性;不过,这也导致了各种不实信息的流传。为此新浪于去年末开通了微博辟谣功能,而最近部分民间好事者也自设立辟谣联盟进行“公益性”辟谣活动。
  不过,我们对民间辟谣联盟的质疑和反思,主要源自其既构成了对公私权利的侵权;又妨碍了信息基于趋势互动的交易机制的运行,牵制了激励相容的市场净化机制之构建。简单地说,许多有待证实的不实信息和谣言是有具体的受害主体的,如某人在网上发布他人的不实信息和谣言,但若无具体受害人和法院的授权,民间辟谣者就给发布信息者以“造谣”定性,不仅侵犯了法院的审判和调解权,而且侵犯了受害人权利,毕竟若受害人不申诉法院也不能无能为力,何况民间辟谣者;而且即便获得受害者委托,民间辟谣机构也只能用事实来反驳,而不能以辟谣者资格认定信息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属于谣言,否则将侵犯信息发布者的言论自由。至于针对公权机构和公共服务体系等发布的不实信息和谣言,民间辟谣机构也无权以“辟谣”者身份来辟谣。道理很简单,信息受害者为公共主体并不是没有申诉主体的,拥有公权力的相关政府机构对相关信息和问题进行澄清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民间辟谣者未经公权机构授权代行辟谣,不仅侵犯了公权机构利益,而且有与公权机构抢饭碗之嫌。
  可见,民间辟谣者以自身掌握的不完备信息证明别人的信息是谣言,如同任何人和组织都可以未经授权就私设公堂剥夺他人的权利,不仅涉嫌对公权和私权的双重侵犯,还终将导致公私权利边界的失范。
  不仅如此,最值得警惕的是民间辟谣者借“辟谣”进行破坏性的商业活动。严格而言,微博等信息交流平台会通过信息的双向互动而内生出一套促使清者自清、浊者自浊的激励相容机制,这是人自辩清白的本能借助数字化信息平台的自然表达。民间辟谣者利用其不完备的信息来给别人的信息贴上造谣之标签,不仅妨碍了信息的流通和互证,而且带来了谁来监管辟谣者造谣的诘问。
  民间辟谣者的所为“辟谣”信息既带有主观指向性,又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从而很容易异化为商业化辟谣组织。而专门从事辟谣的民间辟谣商业组织,不仅伤害了数字技术给人们带来的沟通便利,而且导致了个人和企业声誉和商业维权成本的上升。毕竟不能排除部分民间辟谣联盟一则在微博发布针对某个人和企业的不实信息和谣言,然后反过来找受害者进行专业“辟谣”服务谈判,以赚取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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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7 17:02:58 | 显示全部楼层
  言论自由,我之言论自由。媒体造谣有理,民间辟谣有罪。一个报纸,居然要剥夺民众辟谣的权利,有两种可能,要不就是媒体在制造谣言,要不就是认定民众区别不了谣言,本质就是为了操纵舆论,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严重侵犯。在网上看到某些知识精英和意见领袖的闻所未闻的观点:造谣是求得真相的必经之路?
  某些媒体以为自己曾说过几句真话,就不准别人质疑它的谎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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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7 21:27:02 | 显示全部楼层
谣言惑众 现在某些媒体也会充当这样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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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8 10:39:2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排除某些媒体有意将事态扩大,以证明他们的影响,一句话,还是为了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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