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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回应新规质疑自掌其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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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1: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铁道部回应新规质疑自掌其嘴
                                                                                                                         朱方清
      铁道部最近单方面修订了自己的“家规”,其《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和《铁路旅客运输办理细则》甫一实施,便立刻引起广大“客人们”的非议。但更让人费解的是,在新华社记者就此进行的专访中,铁路管理部门对于最为敏感的“迟到票作废”等问题的“权威回应”,又分明是在自掴嘴巴,证据如下??
网民质疑:“坐火车迟到票作废”是不是“霸王条款”?
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说,新规中要求,普通列车火车票改签须在开车前办理,也是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即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网民质疑:“票不给退,那么火车晚点是否给赔偿?
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说,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初看新华社这条《铁道部门回应车晚点是否赔偿质疑:国家无规定》的新闻标题,我还以为“铁老大”先生是多么的讲法律、顾大局,网民们的质疑可能真是多余了。可拜阅“铁道部门有关负责人回应说”之后,实在让我怒气不打一处来。
对于“乘客晚点”,便端出“基于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而对于“火车晚点”,则抛出“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于是分别得出“票作废”和“不赔偿”的结论。同一个问题的两端,是可以这样自相矛盾的。这真是《韩非子》中那个卖兵器的楚人还魂再现,只是楚人可笑的行径只“现演”于背街小巷,今日之铁道部则可以面对传媒机器大言不惭。
这里有必要与铁道部门共同温习一下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其开宗明义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则明确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而此次铁道部出台新规,并未与公众打招呼,或搞搞公示征求意见之类,这算不算违反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属不属于“擅自变更”合同、“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呢?
而在《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客运合同”中,第二百九十九条明确规定“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这分明包含了“合同双方有一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火车晚点理应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铁道部门凭啥说“目前国家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呢?
有利于自己的,就一意孤行。有利于乘客的,就装聋作哑。铁道部新修“家规”,最大的好处恐怕惟有促进部门创收、抬升自身效益罢了,甚至不惜以凌驾法律加重乘客负担为代价。在当前物价飞涨、国家反复强调保持公共服务领域价格稳定的背景下,铁道部自掌其嘴的行径到底于心何忍,居心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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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3:35:28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没的说,打倒铁道部!!!!打倒27条军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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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4:14:45 | 显示全部楼层
他们是老大,怎么说怎么对,嘿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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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17:34:16 | 显示全部楼层
  赞成旅客迟到不给退票这一条款,但同时必须增加列车晚点对所有旅客的赔偿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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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0-12-6 19: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淡云孤雁于2010-12-06 17:34发表的  :
  赞成旅客迟到不给退票这一条款,但同时必须增加列车迟到对所有旅客的赔偿条款。
看来是首席弄错了,铁路列车晚点是很正常的事,旅客迟到是不常发生的事,经常发生的事不抓好,却去挑旅客的错,并利用自身垄断地位把对手打翻在地,让你申诉无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现今的社会还有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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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0:57:40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4楼但愿人长久于2010-12-06 19:00发表的  :

看来是首席弄错了,铁路列车晚点是很正常的事,旅客迟到是不常发生的事,经常发生的事不抓好,却去挑旅客的错,并利用自身垄断地位把对手打翻在地,让你申诉无门,这才是问题的关键,现今的社会还有公平吗?
  我的意思是,条款不能只对弱势群体。铁路部门与旅客之间,显然旅客是弱势群体。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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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2:24:22 | 显示全部楼层
引用第3楼淡云孤雁于2010-12-06 17:34发表的  :
  赞成旅客迟到不给退票这一条款,但同时必须增加列车晚点对所有旅客的赔偿条款。



这后一条那不是要铁道部破产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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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2-6 22:57:47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当前物价飞涨、国家反复强调保持公共服务领域价格稳定的背景下,铁道部自掌其嘴的行径到底于心何忍,居心何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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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凌驾于法规之上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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