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彪悍的“协警”,凶狠的打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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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1: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一个15岁的少年和一个12岁的孩子打架,事情会向什么方向发展?答案是:15岁的少年报警后联系不上,12岁的孩子进了派出所接受“调查”……近日,发生在陕西富平县庄里镇一起警务事件真是让我们开了眼界。昨日,躺在病床上的12岁男孩小印(化名)捂着左脸上的伤痕难过地说,自己在派出所里不但被民警殴打,还被要求擦了几个小时的车。(2009年04月27日《华商报》)

这的确有点令人难以置信,“被拉上车”、“20多个耳光”、“蹲下”、“踹胸口好几脚”……越是阅读这些信息,我越是分不清这究竟是公安机关出警还是港片古惑仔里的剧情。更何况,挨打的对象还仅仅是个孩子!我不太相信这是人民警察干的事情,果不其然,打人的原来是一名“协警”!众所周知,“协警”说白了就是公安机关没有执法权的“临时工”,是协助警察处理警务。我不知道扇人耳光、踢人胸口算不算警务内容,但一边是闲得在看电视的警察,一边是对孩子大打出手的“协警”,看电视的警察们“嘻嘻哈哈”地看着孩子挨打,在派出所里出现这样一幅极不协调的场景,大概可以看作是“协警”已代表警察在执法办案了吧。当然“协警”已经否认了自己曾动手打小印,不通知家人也是是出有因,至于擦车更是小印主动要求的。一边说自己没打,“有同事作证”(这些同事当然就是那些警察了),一边说挨打了,有肿胀的脸颊和医院的病历作证,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我就在想,既然“躲猫猫”可以让李荞明死于晋宁县看守所、“做噩梦”可以让李文彦死于九江看守所,那“自愿擦车”让小印出现“面部肿胀,伴有耳鸣、恶心、呕吐、胸部疼痛,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状况大概也是有可能的吧,我一时倒是不敢判断谁说的是真相、谁又是在说谎了。

不过,无执法权的“协警”堂而皇之地办起了案,有执法权的警察却在扎堆看电视,这庄里镇派出所的警察看来是真舒服、真有闲。大概也算是闲则生事吧,你看就连两少年打架这样的事,派出所也要抓小抓细管起来了。按理说,在警力有余有闲的情况下,由警察出面及时制止小纠纷未必不是件好事,可明明是存在双主当事人的情况却闹腾到年龄稍大的“联系不上”,年龄稍小的不仅要“接受调查”还要“挨打受罚”进了医院这地步,这就未免太欠妥当了吧。

事实上,将一个12岁的孩子因为打架事件而脱离监护人带到派出所“接受调查”,这本身就涉嫌违法!姑且不去探讨12岁的孩子打架算不算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的规定早已将管教监护的权限界定得相当明确。进一步的追问,就算是需要把孩子带到派出所进行必要的约束和管教吧,《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已明文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派出所却直到孩子的家人找上门来仍不愿意立即放人,如此蛮横霸道,眼里又何尝有对公民权利的尊重和对法律的敬畏,有这样的警察撑腰,“协警”的彪悍凶狠也就不难理解了。所以,我差不多快要替小印庆幸欢呼了,派出所没让“躲猫猫”,没让睡大觉,而仅仅让擦擦车,简直太幸运了。

只有,我有一种担心,当执法者越来越漠视法律的威严和公正,而是出于一己之私便毫无顾忌地知法犯法、徇私枉法,那么社会公众又如何始终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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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7 21:43:34 | 显示全部楼层
执法者竟然如此让人汗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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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7 22:04:12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执法者都不把法当成一回事,要法还有何用?是否中国的传统,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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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9-4-27 23:09: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孩子都如此,让人感觉法都成儿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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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07:38:26 | 显示全部楼层
定有原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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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4-28 07:39: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时记者的话你们千万别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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